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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70942号“香婆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36: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101号
申请人:重庆香妃酒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70942号“香婆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96247号“香婆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428035号“香婆婆小碗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网络平台使用情况及部分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2]第0000229171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相同文字“香婆婆”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养老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香婆婆 商标 重庆香妃酒楼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