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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594129号“欧乐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46: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425号
申请人:杭州巧可美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云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94129号“欧乐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62859号“牧乐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明洋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欧乐牧 商标 杭州巧可美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