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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03723号“赫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54: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634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03723号“赫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23154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蔡婷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赫妍 商标 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