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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0223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5:02:13关于第6160223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791号
申请人:英国英皇保罗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022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63137号“彼得保罗 PETPO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69204号“彼得保罗 PETPO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脚踏车用打气筒;婴儿车;轮胎(运载工具用)”商品上予以撤销,在“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内装饰品;运载工具座椅套;运载工具用盖罩(成形);挡风玻璃刮水器;运载工具座椅头靠”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月20日第1824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及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两商标在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车;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汽车;自行车;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运载工具内装饰品;雪地机动车;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三轮脚踏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维持注册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车胎”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维持注册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行车车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车;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汽车;自行车;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运载工具内装饰品;雪地机动车;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三轮脚踏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