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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61849号“陈集山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5:06: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642号
申请人:菏泽天中陈集山药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菏泽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61849号“陈集山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1658361号“陈集山”商标、第53583308号“陈集山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宣传,具有了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在先第43173105号“陈集山药”商标曾经获得注册,后为促成申请证明商标而注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在先裁定、在先注册商标信息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山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显著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陈辉
李艳燕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陈集山药 商标 菏泽天中陈集山药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