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281810号“魏小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5:12: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375号
申请人:陕西锐华君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81810号“魏小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0566854号“魏小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权属人企业已是注销状态,不具备使用引证商标的资质,因此引证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状态。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3月14日
信息标签:魏小味 商标 陕西锐华君学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