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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46922号“唯品富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5:12: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829号
申请人: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46922号“唯品富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50511163号“唯品富邦消费金融”商标、第51348127号“唯品富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唯品富邦 商标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