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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52681号“20 同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5:18: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582号
申请人: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52681号“20 同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14147号“同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服务上的注册已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仅在“人事管理咨询;文秘;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87509号“同话 烧肉同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注册已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仅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87514号“同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注册已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仅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70070号“桐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1575078号“桐话旅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3月17日
信息标签:20 同话 商标 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