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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048586号“佐途”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5:20:1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88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石狮市高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48586号“佐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2238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8年10月09日至2021年10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天猫店铺销售订单信息;
2、天猫商品销售页面截图;
3、佐途服饰旗舰店参与的营销信息及交易分析;
4、发票;
5、销售单、出库单;
6、产品检测报告;
7、售后评价截图;
8、产品图片;
9、商品发布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谢春青于2012年06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0月20日。2018年12月06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石狮市高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2021年10月09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销售订单信息,结合证据3、4、5、6、7、8、9中的相关营销信息、发票、销售单、产品检测报告、售后评价、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内在服装、T恤、裤子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防水服、游泳衣、婴儿全套衣”商品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服装、防水服、游泳衣、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仅证据2的天猫商品销售页面截图体现了“鞋、帽、袜、手套、围巾、皮带”商品,该证据未显示时间,且证据所示商品上未显示“佐途”商标,故仅凭证据2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防水服、游泳衣、婴儿全套衣”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