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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42272号“放风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5:22: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772号
申请人:耿峰 委托代理人:河北杰诚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442272号“放风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23973号第35类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红
2023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