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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80605号“蓝鬣 BLUE IGUA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5:29:21关于第64280605号“蓝鬣 BLUE IGUA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404号
申请人:宁夏停云酒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金磐石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80605号“蓝鬣 BLUE IGU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18166号“IGUANA”商标、第58130349号“IGUANA”商标、第58126625号“IGU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均为恶意抢注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知名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版权证书、引证商标注册人恶意的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字母组合“IGUANA”,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由未发酵的水果汁制成的软饮料、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专用权,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蓝鬣 BLUE IGUANA 商标 宁夏停云酒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