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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93992号“Cordoba Mus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5:30:00关于第64393992号“Cordoba Mus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483号
申请人:库尔多巴音乐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飞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93992号“Cordoba Mus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非中国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词典释义、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Cordoba”可译为“科尔多瓦”,是阿根廷第二大城市,科尔多瓦省首府,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不应作为商标使用,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强于作为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3月08日
信息标签:Cordoba Music 商标 库尔多巴音乐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