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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05173号“BEYOND CLOS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5:30:17关于第63605173号“BEYOND CLOS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374号
申请人:高兑溶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05173号“BEYOND CLOS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55806号“BEYOND CLOSET”商标、第20148183号“彼岸购 BEYOND”商标、第21568079号“ECO BEYOND”商标、第24363227号“彼盎 BYBEYOND”商标、第30875223号“ECO BEYOND”商标、国际注册第1405357号“BEYOND 2020”商标、第12903204号“JUST BEYOND”商标、第18054616号“迪森超越照明 BEYOND DIGSUN BEYOND LIGHT ING”商标、第11734535号“赛江南 BEYOND OF JIANGNAN”商标、第6674608号“碧雅得BEYOND”商标、第42161516号“BEYOND SMART”商标、第61721874号、第61716812号“BEYOND”商标、第32562965号“丙晟科技 BEYOND SCI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八、九、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十二、十三经驳回复审决定被驳回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二、十三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BEYOND CLOSET”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引证商标三至七、十一、十四文字部分“BEYOND CLOSET”、“BEYOND”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近似,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前述八个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演员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八个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BEYOND CLOSET 商标 高兑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