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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2778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5:33:10关于第6412778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863号
申请人:中础(海南)建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277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27546号图形商标、第47709298号“CZ创正及图”商标、第47172627号“长中建筑及图”商标、第27897319号“诚振 CZ”商标、第26116529号“楚智建材 CZ CHUZHI JIANCH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已经由申请人进行了实际的市场销售使用,并形成了自己稳固的消费群体。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港口建造;室内装潢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等、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房建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建筑物维护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CZ创正及图 商标 中础(海南)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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