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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24178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5:43:00关于第41241781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761号
申请人:北京云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通佳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咔诗兰(上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6日对第412417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613549号“NEOL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003009号“NEO L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499055号“NEO L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恶意申请的“NEO”系列商标,经申请人提出异议均已不予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明显带有抄袭、模仿引证商标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涉嫌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简单明了的几何图形构成,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的构成元素、整体外观设计均不相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NEO”商标是由答辩人一方独创,并在“隐形眼镜”商品上建立起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在多个类别抢注答辩人在先的“NEO”商标,此种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应予制止。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均以光盘形式提交):原注册人分公司与他人签订的《代销合同书》等;原注册人与其他企业的部分发票;天猫店铺截图;商品包装及宣传材料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上海宝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保健;配隐形眼镜等服务上。该商标经(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7046号关于《第4124178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日期为2021年11月21日。2021年7月13日经核准转让给咔诗兰(上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即现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分别经核准在第44类医疗保健;配镜服务等服务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经核准在第44类配镜服务等服务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上述引证商标权利人均为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对上述条款不再予以单独评述。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答辩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图形构成,该图形易被消费者认读为“NEO”,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NEO”在字母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4类医疗保健;配隐形眼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第44类医疗保健;配镜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针对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是对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及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未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在类似服务上先获准注册,故本案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适用范围。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含义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一般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同时,争议商标含义也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为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本案中,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NEOLENS 商标 北京云立方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