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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76741号“少年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5:48: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537号
申请人:深圳中天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76741号“少年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44329号商标、第5806855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待前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有大量含文字“少年志”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少年志 商标 深圳中天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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