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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54231号“喜之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5:50: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650号
申请人:柯和鸿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54231号“喜之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674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高知名度。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喜之恋”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喜果之恋”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肉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