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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26881号“12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5:51: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350号
申请人:大连名冠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26881号“1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13629号“1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683483号“挑选 NINE YARDS 1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43882号“ZODIACS 1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470506号“LINEA 1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含义上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引证商标三的主体已被吊销,市场上并无引证商标三主体商品的存在,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已于2018年5月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的权利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证明该主体相关民事权利的消亡。在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三已经无效、撤销等不能作为在先权利障碍的事实情况下,不能排除该民事权利被转让或其他依法处分等正常行为,不能影响将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适用中作为引证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12.”,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酱油;方便面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糖;甜食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条;酱油;方便面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6日
信息标签:12及图 商标 大连名冠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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