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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60889号“中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03: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969号
申请人:建湖县宝塔支百微批发部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60889号“中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3005群组上的蜂蜜商品,只对其他剩余群组商品申请驳回复审,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84015号“中楷控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11253号“楷中酒业KAI ZHONG WINES”商标、第8811288号“楷中酒业KAIZHONG WINE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期满未续展即将失效,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蜂蜜”一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一项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咖啡等其余商品(以下统称复审商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3月16日
信息标签:中楷 商标 建湖县宝塔支百微批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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