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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72844号“我们的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07: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765号
申请人:北京发现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72844号“我们的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07150号“我们的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状态,申请商标与第17092537号“我们家”商标、第28671126号“wehome”商标、第30530265号“Wefamil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同时,经过大量宣传使用,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益稳定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翻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电子标签”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智能眼镜(数据处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我们的家”,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我们的家 商标 北京发现角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