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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14992号“哄孩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10: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505号
申请人:慧利投资(济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4992号“哄孩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指定使用在第29类食品相关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予以核准注册。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哄孩子”,指定使用在第29类火腿、果脯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哄孩子 商标 慧利投资(济南)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