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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70271号“骏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11: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831号
申请人:安徽骏永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70271号“骏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8784392号“永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马静雯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骏永 商标 安徽骏永暖通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