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1268821号“沁州农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14:5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346号
申请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沁县黎沁农牧林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3日对第41268821号“沁州农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农夫山泉”是申请人在水饮品商品上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以及著名企业字号,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农夫”、“农夫山泉”系列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45376号“農夫”商标、第1341685号、第5433968号、第7317428号“农夫”商标、第25247755号“农夫NONG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申请人的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标高度近似,使用在关联商品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农夫山泉经销、销售合同(2003-2018年度);2、广告合同(2003-2018年);3、广告宣传推广资料;4、审计报告及公证书(2008-2019年);5、农夫山泉(2018-2019年)荣誉证书;6、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农夫山泉公司的捐赠证明;7、第11类第3550517号“农夫山泉”商标争议裁定书;8、农夫系列商标成功案例裁定及判决书;9、农夫商标业务发票(2017-2020年);10、国图检索报告-农夫饮料(1996-2020年)。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8月14日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争议商标文字“沁州农夫”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農夫”、“农夫”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前两项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牛奶;食用油;食物蛋白;水果色拉;蛋;精制坚果仁;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其“农夫山泉”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达到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籍以水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肉;鱼制食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沁州农夫 商标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