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797834号“哪吒换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15: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290号
申请人: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坚诚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797834号“哪吒换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42125242号、第49054946号、第41183092号、第1281761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近似。我局部分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商标已被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驳回通知书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哪吒”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文字“哪吒”、“娜吒”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属于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案件的审理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哪吒换电 商标 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