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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63135号“AZUrE 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17:07关于第62963135号“AZUrE TE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750号
申请人:雅安天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真(惠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63135号“AZUrE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18487号“AZURE”商标、第16413973号“Azure4G”商标、第38062203号“AZURE LOGIC APPS”商标、国际注册第1493404号“AZURE”商标、第59305490号“AZURE OUTDOORS”商标、第22157531号“Azure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技术项目研究、技术测量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首要认读部分“AZUrE”与引证商标一、四“AZURE”、引证商标二、三首要认读部分“Azure”、引证商标五主要认读部分“AZURE”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设备和仪器的功能测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设备和仪器的功能测试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项目研究、科学研究和开发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AZUrE TECH及图 商标 雅安天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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