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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274571号“逛物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19: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665号
申请人:广州天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沈煜涛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46274571号“逛物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申请了近200件商标,申请商标数量大、涉及类别多,被申请人以非法使用为目的申请大量商标,恶意囤积商标,恶意占用商标资源。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162件商标处于闲置出售中,且已有第44419195号“饭无忧”商标等多件商标已完成转让,被申请人将已注册商标进行出售和转让,企图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有碍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扰乱商标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被申请人个体户信息;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明细;3、被申请人闲置出售已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4、被申请人转让商标的证据材料;5、被申请人多件处于异议申请中的商标信息;6、2018年月10日来源于人民网的报道《工商总局:恶意抢注商标 依法驳回没商量》。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1月21日第1728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数据处理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自拍杆(手持单脚架);眼镜;耳机;照相机(摄影)”商品上。
2、经调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提交的主体证明资格文件核实,被申请人为西安市碑林区福双鱼商贸部的经营者,注册日期为2020年1月8日,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化妆品、饰品配件、服装鞋帽、电子产品销售。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工时系统查询该主体已注销,注销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1、3、10、12、20、21、24、29、30、31、32、33、35、36、41、42、43等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有18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第47745726号“拼伊份”商标、第49778647号“茶多道”商标、第51453957号“置然之家”商标、第47547076号“宅急顺及图”商标等。
4、经查询,第44419195号“饭无忧FANWUYOU”商标已由被申请人转让至上海新成龙东食品有限公司(第1739期商标公告),第46544313号“搬鲜”商标已由被申请人转让至上海市中配送有限公司(第1749期商标公告),第49137267号“绿美农LVMEINONG及图”商标已由被申请人转让至河南家得富化肥科技有限公司(第1754期商标公告),第45979616号“祝君好及图”商标已由被申请人转让至要智达(武汉)医药有限公司(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47402898号“厨能手”商标已由被申请人转让至漳州市健源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第1762期商标公告),第46269439号“东芳极萃DONGFANGJICUI”商标已由被申请人转让至漳州市健源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第1765期商标公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由我局查明事实2、3可知,被申请人在成立至注销的一年时间内在20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80余件商标,其中还包含“拼伊份”、“茶多道”、 “置然之家”、 “宅急顺及图”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由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已转让至不同的权利人,至本案审理时仍有商标在售。在此情形下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具有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的主观故意,并有兜售商标的行为,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在申请人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予以规制。
争议商标本身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当事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逛物及图 商标 广州天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