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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33820号“正大米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20: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594号
申请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33820号“正大米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895963号、第62034593号、第752816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协商出具共存同意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电子扫描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正大”,且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谷类制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虽然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但不能以此排除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正大米业 商标 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