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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47715号“ROYAL CAN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21:15关于第61447715号“ROYAL CAN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257号
申请人: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47715号“ROYAL CAN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6537号“派多格;PETD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61117号“派多格 PETD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26841号“派多格 PETD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ROYAL CANIN 商标 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