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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807257号“雪莲xueli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21: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996号
申请人:济南君乐乳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炳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临沂市启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2日对第32807257号“雪莲xuel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雪莲”是申请人一直使用的副品牌,在山东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同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300余件商标,远远超过正常的生产性企业正常使用和储备的量,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多个商标都是恶意摹仿和抄袭他人独创、知名商标或植物品种、药品名称等,被申请人很明显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理由、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二、鉴于申请人的“雪莲”商标的知名度,同为山东省境内的市场主体对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雪莲冰”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2、“雪莲冰块”、“雪莲柠檬冰块”、“夏君乐雪莲柠檬冰块”等的检验报告;
3、“雪莲柠檬冰块”等的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抽样单;
4、宣传单页;
5、报纸上刊登的放心冷冻饮品推荐页面;
6、济南市相关部门发布的精品、优质冷食感官质量鉴评结果通知、精品、优质冷食通知;
7、雪糕购销合同、销售单、冷饮直销销售合同、冷饮购销合同;
8、“夏君乐”牌“雪莲冰块”等产品的荣誉证书、申请人荣誉证书及奖杯图片;
9、厂容厂貌图片、库房图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合法取得,其名下商标的申请日早于申请人最早的“雪莲球”等商标的申请日,申请人的“雪莲球”等商标已被不予核准注册,争议商标不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摹仿,不是恶意注册,不存在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在当地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关注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并无任何关联,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先使用了“雪莲”商标,其使用的商标为“夏君乐”等其他商标;申请人出于恶意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心理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故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雪莲”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2、产品包装袋、包装箱图片;
3、临沂古椹斋食品有限公司的销货清单和该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品种明细表;
4、第32807257号商标的许可备案公告;
5、代加工“雪莲”棒冰产品协议、“雪莲”全权委托销售协议;
6、公司管理制度文件图片;
7、“雪莲冰块”的检验报告;
8、被申请人“红美人”、“美白金”、“肾宝”、“玉颜春”、“长生方”商标注册证及商品图片、山东玉颜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肾宝饮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美白金”产品图片及宣传图片、“肾宝”商品图片及宣传图片、“玉颜春”商品图片及宣传图片、“长生方”商品图片及宣传图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并主张被申请人仅提交了少量商标的使用证据并不能否认其抢注商标的事实。故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申请人同时提交了相关网络的宣传资料、相关冷饮公司出具的销货证明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0日在第30类冰淇淋、食用冰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9年4月20日。
二、本案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347件商标,涉及到第3类、第5类、第9类、第10类、第12类、第18类、第36类、第39类、第41类、第43类、第45类等共计二十余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雪莲”商标,另外还申请注册了“肾宝”、“金钱豹”、“淘性感”、“脑千金”、“ZHIFUBAO”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且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因地址临近而明知或应知其商标的存在,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在同种商品上的“雪莲”商业标识相同,该情形难谓巧合;同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雪莲”商标,难谓善意;此外,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9类、第10类、第12类、第18类、第36类、第39类、第41类、第43类、第45类等共计二十余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47件商标,其中不乏“肾宝”、“金钱豹”、“淘性感”、“脑千金”、“ZHIFUBAO”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虽然被申请人提交了其“雪莲”等商标的使用证据,但并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合法性的依据,被申请人还主张其名下“雪莲”系列商标的申请日早于申请人“雪莲球”等商标的申请日,但申请人使用“雪莲”的时间却早于本案被申请人,故被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认可。
申请人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3月16日
信息标签:雪莲xuelian 商标 济南君乐乳业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