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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42040号“烏蘭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22: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536号
申请人:邢淑兰 委托代理人:北京财智互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郭俊考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7日对第21142040号“烏蘭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40612号“乌兰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05302号“乌兰老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为酿酒企业,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是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企业属于正规企业,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自创作来的,出于被申请人自身企业经营范围所需而进行的以真实使用为目的的合法注册,不存在恶意抄袭和摹仿,并且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也没有任何欺骗性和不正当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表达含义上都区别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不存在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可能。被申请人不具有明显恶意,显然也不属于恶意抢注,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产品在抖音广告宣传截屏、收据及对应的收款纪录、宣传手册及产品图。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葡萄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葡萄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烧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烏蘭府”与引证商标一“乌兰老”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乌兰老窖”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二、申请人虽然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但其并未提出相应的属于该两条规定调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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