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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00220号“白鹭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23: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179号
申请人:连城陈忠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00220号“白鹭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15313号、第1623268号、第30632902号、第690402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相关公众看到“白鹭鸭”不会认为该商标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白鹭鸭”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白鹭”(“鷺”是“鹭”的繁体)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板鸭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白鹭鸭”即“连城白鸭”,被专家誉为“鸭类中的国粹”,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3月17日
信息标签:白鹭鸭 商标 连城陈忠河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