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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592726号“瑞丰绿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26: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804号
申请人: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西新瑞丰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41592726号“瑞丰绿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享有第1136731号“绿霸”商标、第1624567号“绿霸及图”商标、第5312158号“绿霸及图”商标、第6308304号“绿霸稻千金”商标、第6308307号“绿霸泰保”商标、第6626095号“绿霸闪剑”商标、第7373647号“绿霸玉农喜及图”商标、第7425233号“绿霸打春”商标、第7529144号“绿霸高端”商标、第7618198号“绿霸”商标、第7618183号“绿霸GREENEEST及图”商标等共计74件“绿霸”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上述各引证商标均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36731号“绿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18183号“绿霸GREENE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调研,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了206件商标,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统计;2、绿霸简介;3、绿霸获奖证书照片;4、绿霸专利及著作权保护证明;5、领导视察绿霸的照片及报道;6、绿霸展会宣传合同;7、绿霸宣传画册、展板、展架等实物宣传;8、绿霸广告宣传发票;9、媒体报道;10、。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刊登于2020年7月21日第1704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5类“兽医用药;医用饲料添加剂;灭干朽真菌制剂;灭微生物剂;消灭有害植物制剂;除草剂;除莠剂;杀害虫制剂;蚊香;卫生球”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5类“杀虫剂;杀真菌剂;除莠剂;农药;兽医用药;兽医用制剂;制微生物用培养物;农业用杀菌剂”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瑞丰绿霸”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文部分“绿霸”,且整体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以相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兽医用药;灭微生物剂;除草剂;除莠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除莠剂;兽医用药;兽医用制剂;农业用杀菌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在申请人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当事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瑞丰绿霸 商标 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