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649836号“易房云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26: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845号
申请人:上海易房云仓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49836号“易房云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商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4318号“易房 www.e-fang.net及图”商标、第29815574号“易房网及图”商标、第61922944号“易房快线”商标、第61917388号“易房快车”商标、第36609981号“易房管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三、已有类似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处于诉讼程序中。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均包含显著文字“易房”,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估价”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处于诉讼程序中,其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号权不同于商标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商号权不能成为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相同近似商标的因素,也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易房云仓 商标 上海易房云仓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4726309号“欣凯润 XINKAIR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