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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46171号“五言六色 布艺 WUYANLIUSE FABR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30:00关于第65046171号“五言六色 布艺 WUYANLIUSE
FABR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943号
申请人:海宁五言六色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46171号“五言六色 布艺 WUYANLIUSE FABR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的汉字“五言六色”为公司字号,与成语“五颜六色”无关联,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06027号“五颜六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在业内已经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对产品的认知已经家喻户晓。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五言六色”与引证商标文字“五颜六色”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布”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另,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五言六色”是对成语“五颜六色”的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