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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139294号“小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32: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67650号重审第0000001343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67650号《关于第50139294号“小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98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1095190号商标、第21893212号商标、第285385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小爱 商标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