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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77250号“金奖金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37: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02号
申请人: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志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77250号“金奖金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7593号“金安金徽JINANJIN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民事判决书证明申请人“金徽”商标为驰名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在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奖金徽”,其中“金奖”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另,鉴于引证商标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