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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52121号“马帮打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37: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221号
申请人:深圳亿汇元科技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2121号“马帮打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47797号、第11384021号、第36115608号、第1578967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诸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在互联网上做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马帮”,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马帮打赏 商标 深圳亿汇元科技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