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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496135号“蓝老大”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38: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336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泗洪县双沟镇古淮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46496135号“蓝老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612960号“蓝色经典”商标、第3606409号“海之蓝”商标、第4662735号“海之藍”商标、第3606410号“天之蓝”商标、第4662736号“天之藍”商标、第4253363号“梦之蓝”商标、第13176661号“梦之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六、七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淡化驰名商标与申请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三、被申请人在必然知晓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声誉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抄袭摹仿申请人及申请人关联公司的知名品牌商标,对申请人知名品牌的抄袭、摹仿,其具有一贯的“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审计报告;
2.质量管理证书;
3.所获荣誉;
4.商标授权许可说明;
5.引证商标信息;
6.“蓝色经典”“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的知名度、美誉度证据;
7.被申请人其他摹仿申请人的商标;
8.被申请人企业公示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米酒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72期(2021年12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至七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蓝老大”与引证商标一“蓝色经典”商标、引证商标二“海之蓝”、引证商标三“海之藍”、引证商标四“天之蓝”、引证商标五“天之藍”、引证商标六、七“梦之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视觉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六、七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上述引证商标一、六、七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一、六、七存在差异,未构成复制、摹仿。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2月02日
信息标签:蓝老大 商标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