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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95072号“H 恒锦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39: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842号
申请人:郑州恒锦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95072号“H 恒锦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1399214号“联合翼龙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433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H 恒锦莱 商标 郑州恒锦莱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