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969066号“一米阳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40: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941号
申请人:北京中西经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敬德宣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69066号“一米阳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84085号“一缕阳光”商标、第13619222号“一缕阳光 THE RAY OF SUNSHINE 1及图”商标、第12481555号“一缕阳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申请,请求待前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米阳光”与引证商标一、三“一缕阳光”、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一缕阳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4日
信息标签:一米阳光 商标 北京中西经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