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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47775号“阿 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40: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005号
申请人:杭州阿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47775号“阿 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43972号“阿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17626号“阿斋 AZHAI DaQing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种子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一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阿U”,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新鲜水果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种子一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3月16日
信息标签:阿 U及图 商标 杭州阿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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