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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42550号“PayP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40: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334号
申请人:派普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42550号“PayP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31214号“PAYPAD”商标经撤销程序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64040号“PAYPAY”商标、第57439587号“PAY PAW”商标、第57743245号“PAYPAY”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或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志焕
2023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