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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77432号“ERDIK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41: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396号
申请人:罗开化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77432号“ERDI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74274号图形商标、第2089822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生产和使用中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二迪克ERDIKE”商标已成功获准注册,而申请商标正是作为其系列商标的延续。两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成功注册并共存多年。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图片、发货单、宣传海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第25类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