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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70316号“TECHWE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42: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672号
申请人:上海天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70316号“TECHW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技术好”的含义,具有固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手册、“TECHWELL”含义、申请人官网介绍、包装实物图片、注册批号、采购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展会合同及照片、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类似情况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的“TECHWELL”构成,可译为“技术好”,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TECHWELL 商标 上海天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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