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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83625号“Rebeui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42: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507号
申请人:红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彭中兰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1日对第53583625号“Rebeui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961854A号“RED BULL”商标、国际注册第1436976号“Red 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共45件商标全部指定在申请人主营的能量饮料所在的第32类,被申请人具有攀附行业中领军品牌良好商誉于己牟利的主观恶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误导消费者对产品来源混淆误认的企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申请人中文官方网站介绍;申请人及其品牌相关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被申请人逾期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均是善意的,并未摹仿他人知名商标,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21年2月5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2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功能饮料、啤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60余件商标,其中多数是围绕申请人“红牛”、“Red Bull”以及红牛“图形”商标申请注册了与之近似的“幺工午”、“幺工一牛”、“REBDUJJ”以及红牛“图形”等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一、争议商标“Rebeuii”与引证商标一“RED BULL”、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Red Bull”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且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60余件商标,其中多数是围绕申请人“红牛”、“Red Bull”以及红牛“图形”商标申请注册了与之近似的“幺工午”、“幺工一牛”、“REBDUJJ”以及红牛“图形”等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我局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利益予以保护,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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