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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88838号“小安凉皮 AN’S LIANGP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43:02关于第65088838号“小安凉皮 AN’S LIANGP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575号
申请人:安刚洋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88838号“小安凉皮 AN’S LIANGP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82917号“小安汤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036200号“小安汤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100810号“小安凉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556175号“香墩墩XIANG DUN D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应当予以初审公告。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小安凉皮”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快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3月20日
信息标签:小安凉皮 AN’S LIANGPI及图 商标 安刚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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