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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39694号“金亨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43: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450号
申请人:高竹粉 委托代理人:河北顺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39694号“金亨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原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17276号“金亨通散热器”商标、第1205856号“亨通及图”商标、第11589234号“亨通及图”商标、第11589257号“亨通”商标、第26772628号“亨通”商标、第26803826号“亨通及图”商标、第48444208号“亨通”商标、第113129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应用领域区别明显,且不在同一地区,不会造成混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中文部分“金亨通”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金亨通”、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所含中文“亨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商业信息;文件复制;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