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3476752号“贝莱尔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44: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17429号重审第0000002131号
申请人:东莞贝莱尔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17429号《关于第53476752号“贝莱尔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44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2)京行终521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与我局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第1620039号“贝莱尔B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0月13日公布的第1811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3月14日
信息标签:贝莱尔纳 商标 东莞贝莱尔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