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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437696号“天才家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45: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491号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胜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4日对第45437696号“天才家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品牌“小天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广泛使用多年,其“儿童电话手表”在业内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全国公众所广泛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435698号“小天才”商标、第16021187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电子教育行业的经营者,申请人及其“小天才”商标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不但不避让反而大量申请与“小天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注册恶意,且明显超出其合理经营范围和需求,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之嫌疑。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关联公司关系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签订的技术许可协议;2、品牌规划合同;3、著作权转让合同、作品登记证书;4、经销发票、部分实体店及售点照片;5、广告合同及证明;6、所获荣誉;7、在先判决书、裁定书;8、被申请人申请与“小天才”商标近似的商标列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职业介绍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会计;人员招收;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寻找赞助;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财务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并未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职业介绍;会计;人员招收;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寻找赞助;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财务审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天才家族 商标 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