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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406001号“RUMERE MADE IN EART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6:46:34关于第45406001号“RUMERE MADE IN EARTH”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579号
申请人:上海之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2日对第45406001号“RUMERE MADE IN EART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MADE IN EARTH”作为申请人名下的主要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738688号“MADE IN EAR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并抄袭摹仿申请人产品,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且被申请人曾在2017年因侵犯申请人著作权被起诉,理应知晓申请人的知名商标,存在明显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信息;
2、在先裁定书、决定书、判决书;
3、申请人简介;
4、产品信息、授权合同、授权书、店铺及工厂图片、销售发票;
5、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相关媒体报道、广告宣传资料;
6、申请人及其品牌产品所获荣誉;
7、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公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名称直接对应,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并无主观恶意,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的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人员招收等服务上。该商标经(2021)商标异字第0000158579号《第45406001号“RUMERE MADE IN EARTH”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为2022年2月7日。
2、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3、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4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第40758842号图形商标、第45428202、45425660号“戎美MADE IN EARTH”商标、第45427897、45419345号“RUMERE MADE IN EARTH”商标、第45491722号“日禾RUMERE及图”商标等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MADE IN EARTH”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人员招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目的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前,申请人的“MADE IN EARTH”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第35类人员招收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使用并取得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商标抢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争议商标“RUMERE MADE IN EARTH”文字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注册的“MADE IN EARTH”商标文字,在字母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同时我局查明的事实3表明,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与申请人及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内的第40758842号图形商标、第45428202、45425660号“戎美MADE IN EARTH”商标、第45427897、45419345号“RUMERE MADE IN EARTH”商标、第45491722号“日禾RUMERE及图”商标等四百多件商标。据此,我局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20日